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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05:36:55
第一批90后,已经秃了出家了离婚了……
第一批90后已经秃了,秃了就不美了,
所以离婚了。
第一批90后胃已经坏了,身体不健康了,生活就不和谐了,
所以离婚了。
第一批90后月收入早就破万了,而我却没有,经济基础决定家庭地位,然后天平失衡了,
所以离婚了。
第一批90后,出家了,当然就离婚了。
因此,您应当了解以下10个问题:
一、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当真爱消逝,曾经相爱的双方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一段已破裂感情,分割财产则成为必然。怎样应对一方转移财产?婚姻律师专家就此提出有关意见,愿双方当事人理智处理离婚问题。
1、法律保护弱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何应对一方转移财产?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转移现金取证较难,建议对大宗存款设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觉一方有可能转移财产,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财产转移情况较为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保障合法权益。
二、房屋婚前买婚后办的房产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目前司法实践一般将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没有约定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双方同意的教育、文体、娱乐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双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所负债务;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如赌债等非法债务。
四、婚前存款婚后有变动是否仍为个人财产?
如果对于婚前个人存款的归属双方没有协议也没有公证,那么婚后仍属个人财产吗?另外,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作为家庭开支使用,那么离婚时,能否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部分被使用的婚前个人存款呢?
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夫妻现有的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以及财产的状态,您是否都清楚呢?如果不清楚,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六、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则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认定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若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七、分割房屋时有争议怎么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律专家特别提醒,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八、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样确定?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1)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抚养权的确定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异能否健康快乐的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九、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十、离婚分割财产时,您应当知道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5、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您是否都清楚呢?如果不清楚,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了解是否存在财产转移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信息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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